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营销方式不断裂变与创新,以“微商”为代表的新零售业态逐渐发展出诸多变化,旨在不断追求“下沉”市场和“挖掘”新需求,但是这些变化背后有时候却可能埋藏着常人难以察觉的法律风险。近期,一则 “TST 庭秘密”因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被立案调查的消息吸引了公众的眼球,该案涉及张庭、林瑞阳、陶虹、曹格等多位家喻户晓的明星,一石激起千层浪。为此,本文将以“TST 庭秘密”被查处的案例为引来谈传销那些事儿。
一、传销知识科普
传销这件事儿其实颇有江湖习气,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环境造就的性格差异与生活习惯截然不同,诸如在饮食与文化层面上的南北之争从未停止,传销也因此有着派系之分。传销的法律法规可能读着无趣,但与之相关的法源或法理来自生活这座江湖,因此笔者将从传销的江湖风云伊始,带读者一同走近传销的监管体系以及了解什么是传销。
1. 传销江湖风云
网络上曾有一篇名为《中国传销江湖:北派限制自由,南派精神控制》的文章,其中提到,传销的派系以长江为界分为南派传销与北派传销,两者的区别之处在于组织方式上的不同。南派传销通过对发展成员进行洗脑的方式实现下级成员的不断发展,手段较为温和,注重的是修炼“心法”;北派传销则通过限制人身自由与通讯的方式实现对下级成员的绝对控制,手段较为强硬,注重的是修炼“招式”,风格迥异,饶有趣味。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南北两派传销也也如同武林门派一般开始呈现互相融合趋势,即北派传销逐渐注重精神控制,南派传销反思手段不够强硬,于是出现了“心法”及“招式”兼备的集大成者。当然,这些变化的核心目标万变不离其宗,最终目的仍是为了加强传销组织的稳定性与继续裂变的能力,使参与传销活动的群体与社会脱离成为一座孤岛,使本应为核心的商品销售沦为作为道具,用于设计一个类似庞氏骗局的“资金盘”游戏。
当然,以TST庭秘密为例,这些年传销所涉的行业日益向居民的日常消费品进行倾斜,包括护肤品、大健康(健康仪器、燕窝、胶原蛋白饮品等保健品)、母婴用品(洗漱用品、湿巾、纸尿裤、奶粉等),甚至是网络商业广告通讯数据量、经营资金份额、计算机软件、网络远程教育、网络服务空间容量等虚拟服务或虚拟概念,而不再是以往一眼便知的智商税用品。传销的受骗对象也从老人逐渐向希望既能又美又飒、又能勤俭持家的妇女、在校学生、以及渴望一夜暴富的人群转变。传播方式上也从物理上的生拉硬拽,到QQ、微信和抖音直播等。在宣传上,TST自称国货经典,在新闻宣传中拉踩珀莱雅、自然堂等品牌,用新国货的理念来吸引新的消费者。用时尚新潮的理念和多位当红艺人来深入下沉市场。如果说旧式的传销卒于精神控制和肉体拘禁,则新式的传销则让他们沉沦于消费主义和自强自立的陷阱中,但亘古不变的是一去不复返的大额资金损失。
2. 什么是传销
言归正传,大家都知道“传销”是一个可怕而熟悉的字眼,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到国家层面对于禁止传销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即——200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的《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现已变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在1997年1月出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传销管理办法》”)。根据《传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传销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换而言之,在2005年《条例》生效前,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的传销活动在我国是合法的,但《传销管理办法》在《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相继出台后销声匿迹,并且《条例》第二条对传销一词进行了重新定义。3. 传销归谁管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关于传销问题的执法部门以及其各自的角色划分。《条例》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6月发函对《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进行了解释(以下简称“《办公函》”):“工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办公函》的发布不仅明确了工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活动的机制,两部门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的职责,同时也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因此,传销活动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市场监管”、“打击刑事犯罪”两个领域内各自依职权对传销行为进行监管、查处,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传销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前述传销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等。
4. 传销如何认定
现在定义有了,执法部门也明确了,但是前文所述的“非法手段”以及“非法利益”的描述过于宏观,我们在生活中应当如何识别传销呢?这个时候就必须回到一个问题的核心,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工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的认定标准是有差别的。
1)先看市场监管层面分析
最早的规定依然在《条例》中,《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如果提取公因式——忽略每个条款的头尾重复表述,第七条罗列了三种具有鲜明特色的传销行为模式,其分别为:
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人头计价”)
要求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来取得资格(“交入门费”);
以下线的销售业务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整体抽佣”)。
因此,上述传销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分别实现了基本的逻辑闭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凭其中任意一条即可对从事与传销有关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查处(图示如下)。
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已变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又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预警提示》”)。针对“微商”、“多层分销”、“投资区块链”、“投资数字货币”等层出不穷的新型传销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一步收缩了执法口径,明确了新型传销活动的构成要件。
《预警提示》称:“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据此,新型传销活动需同时满足“交入门费”、“发展下线”、“层级团队计酬或人头计价”等要素(图示如下)。仅从文义而言,《预警提示》似乎“抬高”了构成传销的标准,其中尤其是关于“入门费”的问题,根据《条例》可以用于独立判断是否构成传销,可到了《预警提示》成为了认定传销的必备条件之一,不再作为单独判断的基础。但是考虑到《预警提示》的立法位阶最多属于部门规章,而《条例》的位阶属于行政法规,笔者并不认为《预警提示》具有修改《条例》的法律效力,笔者倾向于认为《预警提示》只是关于“新型传销活动”的特别规定,其补充了特定情形的判断方法,但并未改变构成要件。2)再看刑事犯罪层面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处罚立案标准问题”的答复》
……根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上述规定,即使犯罪分子采取“一接近三十人就出局”的方式,只要其组织、领导的任一传销组织达到三级以上,就可以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如犯罪分子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则其再次发展传销组织只要达到“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可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22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对传销行为的表现方式要以“交入门费”为前提,在发展下线构成一定层级后再以人头计价或层级团队计酬。(可参考上图)其判断方法和《预警提示》所描述的方法大致相同,体现了双方部门在实践中的口径相似。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于2013年11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刑事层面对传销行为的表现方式要以“交入门费”为前提,在发展下线构成一定层级后再以人头计价或层级团队计酬,从这个角度而言,其总体构成要件和《预警提示》大致相同,体现了双方部门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默契。但是,鉴于《刑法》具有谦抑性的特点,在具体界定方面,公安部对打击传销行为的门槛较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更高,除需符合上述行为要见的情况下,还需符合组织内部参与人数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查处的传销行为并无具体的人数要求。
经典案例: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5)浙衢刑执字第7307号)
金乔网的经营模式:1. 经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名义上非入门费)成为经销商会员,无需购买商品,只需发展下线经销商,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获得推荐奖金,晋升级别成为股权会员,享受股权分红。2. 经销商会员或消费者在金乔网经销商会员处购物消费满120元以上,向宝乔公司支付消费金额10%的现金,即可注册成为返利会员参与消费额双倍返利,可获一倍现金返利和一倍的金乔币(虚拟电子货币)返利。3. 金乔网在全国各地设立省、地区、县(市、区)三级区域运营中心,各运营中心设区域代理,由经销商会员负责本区域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享受区域范围内不同种类业绩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
被诉对象:金乔网总经理、浙江省区域总代理
辩护人意见:金乔网没有入门费,所有的人员都可以在金乔网注册,不缴纳费用也可以成为金乔网的会员。金乔网没有设层级,经销商、会员、区域代理之间不存在层级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层级获利。金乔网没有拉人头,没有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直接推荐才有奖金,间接推荐没有奖金,没有骗取财物,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
公诉人答辩:金乔网缴纳保证金和消费款才能获得推荐佣金和返利的资格,本质系入门费(注:穿透式审查)。上线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收益,并组成会员、股权会员、区域代理等层级,本质为设层级。以推荐的人数作为发放佣金的依据系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区域业绩及返利资金主要取决于参加人数的多少,实质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奖励及返利的依据,本质为拉人头。金乔网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不产生利润,以后期收到的保证金、消费款支付前期的推荐佣金、返利,与所有的传销活动一样,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金乔网所谓经营活动本质是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牟利,具有骗取财物的特征。法院支持了公诉人的相关意见。
评析[1]:检例41号案例中,被告人就在香港先行注册了小乔国际集团,后又在上海成立了食品、生物科技、公司管理等公司,对外宣传要以全集团200多亿的资金实力大力发展金乔网,而实际均系空壳公司。二是传销方法上以“创新”伪装,并寻求专家、学者等背书。传销组织一直在追逐当前的社会热点,玩弄概念,以“金融创新”“互联网经济”等作为伪装,并积极邀请专家学者等为其企业站台。为吸收民众及商家加入金乔网,被告人先后策划在福州、上海、北京等地召开招商会或论坛,并邀请当地学者等参与宣传金乔网的经营模式。三是传销方式上以“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作为主要方式。按人数计酬是传销的主要特点,按传销的内部话语就属于“动态收益”,而按照资金数额大小按比例给予回报属于“静态收益”。金乔网中的推荐奖金属于“动态收益”,而“消费返利”属于静态收益。四是传销利用互联网进行。通过设立传销网站、专用App等方式进行传销。被告人就先后开发了“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
二、传销的法律分析
经过了前文的科普,相信读者已经对于传销及其法律规定有了更加生动的总体认知,但在实务层面“如何界定入门费”、“如何计算传销的层级”以及“传销与直销的边界为何”一直众说纷纭。有鉴于此,笔者将对前述问题依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如下梳理并分析。
1. 如何界定传销的“入门费”
莫看江面平如镜,要看水底万丈渊
结合上文所述,“人头计价”、“层级团队计酬”以及“交入门费”是传销组织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种方式。同时,针对《预警提示》定义的新型传销活动,“交入门费”更是构成传销不可或缺的要素,所以“交入门费”在传销的行为模式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交入门费”是指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为了取得加入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而缴纳一定费用或变相交纳费用。顾名思义,“交入门费”的方式分为两种:现金缴纳和变相交纳费用。
但随着互联网及各种营销手段的更新迭代,为降低企业被认定涉嫌传销的风险,新型传销活动往往会选择后者作为入门费的缴纳方式,其中,设置消费门槛或认购特定商品成为了变相交纳入门费的常见方式之一,比如“首次充值3000元即可获得尊贵红卡会员资格,红卡会员可发展蓝卡会员享受消费折扣,也将根据蓝卡会员的消费取得返佣奖励”的常规套路。
当然,有的时候变相介绍费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准很模糊,因为被隐藏在普通消费行为之中,每到此时“是否物有所值”就成了识别是否存在“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有效方法,如果支付对价符合所购商品的公允价值并且为合理消费所需,则应视为普通消费行为,反之,如果所购商品的价值虚高并且超出合理消费目的(从而导致购买者大量囤积库存),则应当认定为是变相入门费。2007年“武汉新田”传销活动在东北及河北地区大肆敛财,传销分子以“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各类保健品与化妆品,要求各级代理商必须事先花费人民币2500至3000元左右购买全套“比迪”或“美莎”系列化妆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该化妆品的实际价值与花费金额相差甚远。该组织等级严格,根据发展的下线数量与业绩共划分为推广员、培训员等五个等级,最终被各地工商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查处了大批涉嫌传销的不法分子。因此,产品的实际价值、成本是衡量是否为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核心考量因素。
2. 如何计算传销的“层级”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对外披露的已查处的 “e租宝”等案件,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处后,牵扯出来的团队人数与层级往往纷繁复杂。由于执法领域不同,不同部门对于传销组织的层级认定方式也存在差异。
就刑事犯罪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意见》对于传销的层级数的认定在刑事层面有较为明确的界定。根据《意见》第一条及第七条规定:“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可见,《意见》对于传销层级的计算方式十分清晰,即以上下级间的关系为一层,达到三层且包含本数就构成刑事犯罪,而并非参考身份等级。为了形象的展现这种计算方法笔者以下图为例,下图中如果A、B、C、D之间互为上下级关系,则此时已经构成了三级以上的“上下级关系”而如果A作为组织者其下属各层级的人数总额超过30人,此时即可符合条件。
同时,《意见》对从形式上脱离传销组织但继续从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仍可纳入层级的计算范围且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较之行政处罚的创新与突破,这也在一定程度回答了通过“VIE”等协议控制方式以及通过有组织发展“独立董事长”等裂变创业模式并不能规避因为传销所导致的刑事风险,其本身的组织及领导身份依然可以被穿透认定。
反观市场监管层面,《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并未对传销的层级进行量化。为进一步验证有关部门的执法口径,笔者特电话匿名咨询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工作人员认为:认定传销的重点是计酬方式,在存在计酬方式的情形下,消费者的消费金额只能往上返利一级,若消费者的消费金额同时返佣给上一级成员以及更上一级时,就属于传销行为,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层级的计数依据并非上下级间的关系,而是身份等级本身。鉴于公安机关在层级认定时仅考虑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比公安机关多考虑至消费者一层。
笔者认为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活动的目的不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与安全稳定,一旦企业的经营模式涉嫌传销,扰乱了经济秩序,则该企业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与行政处罚。其中,层级数并非是市场监管层面界定企业是否涉嫌传销的依据,只需符合《条例》第七条所描述的传销行为即可被认定为传销。当传销组织中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移送公安机关时,为了判断其是否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才会在刑事层面对传销组织内部的层级数进行界定。
3. 如何区分传销与“直销”
不为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上明确了直销的合法地位,与非法传销进行了区分,两者为非黑即白的关系。不同国家及地区对直销的定义有所不同,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对直销的核心定义是:直销是一种销售场所不固定的零售渠道。在中国,《直销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将直销定义为: 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例如在音乐节、游乐园等地方经常可以见到伊利、蒙牛等品牌的直销员在前述场所内对消费者进行产品推销等直销方式。国内市场出现的传销行为大多因为直销企业欲扩大其市场份额,将企业发展的核心重点落于人际关系网的构建,直销模式开始扭曲与变形,其实质是直销行为经多次违法化的“恶果”。
《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及直销员的市场经营活动与推销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直销员在进行推销活动时受法律约束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拥有合法的直销员证。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而传销员非但没有合法、合规的上岗证件,为推销更多的产品往往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宣传、及诱导消费等违法行为,上下级传销员之间更会进行层级抽佣等计酬模式。因此,消费者直接面对的是直销员还是传销员是区分传销与直销的重要标志。
为更为直观说明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以下图为例(假设A为企业,B与C为传销员,D为消费者),我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允许企业A直接向消费者D进行直销或由企业A招募直销员对消费者D销售产品,若企业A通过传销员C向消费者D销售产品后,消费者D的消费金额同时返佣给传销员B和C或实现层层返佣的计酬模式时,则会被认定为传销。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直销企业,如果其未按照直销条例规定的模式开展直销业务,而是采用了《禁止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传销行为开展经营活动,其依然会面临与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相关的处罚和责任。例如“(2016)鄂10刑终53号案”中,涉案公司拥有《直销经营许可证》,但是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仍被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以及2018年天津权健因涉嫌传销被查处,束昱辉等多位公司负责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提起公诉,据笔者在商务部网站的查询,权健旗下的企业也拥有《直销经营许可证》。
三、相关案例分享
1. 杭州米友圈科技有限公司涉及传销,
被冻结10亿元现金
2020年11月04日,根据“(2020)鲁0304财保734号”的《行政裁定书》,杭州米友圈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为防止该公司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4日向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亿元。这一申请得到法院支持。
杭州米友圈科技有限公司系千芝雅“米菲”纸尿裤的主体运营公司,是一家从事孕婴童产品的新零售平台运营企业。其代理模式如下:米友圈代理一共分为4级:分别为38000元联合创始人、8800元总代、2000一级代理、648元特约代理。其中联合创始人、总代、一级代理分别需要交纳保证金1000元、300元、100元。而成为米友圈会员之后,可以得到推荐奖。特约代理推荐一个特约代理,奖励10元的培训津贴,还给予推荐人5元每包永久奖励;成为一级代理,招募一个一级代理奖励50元,招募一个特约代理奖励10元,也给予推荐人5元每包永久奖励;成为总代,招募一个总代奖励200元,招募一个一级代理奖励50元,特约代理奖励10元,同时也给予推荐人5元每包永久奖励;成为联合创始人,推荐一个同级别一次性奖励1000元,其他同上。
在本案例中,杭州米友圈科技代理层级为4级,且成为不同层级代理均需缴纳不等数额之入门费用,代理发展下线根据下线入门费用缴纳之标准可以获得不同层次的现金奖励。属于满足“交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头计价”等新型传销构成要素。
2. 泰坊币及码联天下网络传销案件
(2020)苏09刑终137号
1)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时长祥谋划成立亚泰坊传销组织,在互联网设立亚泰坊平台并在全国开展传销活动。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外盘护盘等方式宣传亚泰坊组织的奖励制度、在宣传过程中歪曲国家“一带一路”政策,虚构柬埔寨“西港特区”投资项目等,虚假宣传该组织的经济实力及投资前景。
亚泰坊组织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设立亚泰坊币(简称APC币)交易平台,以发行亚泰坊币为名,要求参加者必须通过上线会员的推荐,并缴纳2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费用,成为亚泰坊平台的会员,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每一会员直推会员数量没有限制,下线会员可以继续向下直推,发展无限层级,并组成团队,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该平台设置直推奖励、分享收益(即推荐到一定人数的奖励)作为会员的动态收益,设置亚泰坊币自身升值、锁仓收益作为会员的静态收益。利用上述所谓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回报激励会员不停地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同时,被告人时长祥安排陆逊对接环太平洋数字资产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环太交易平台”),在环太交易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用收取的会员费安排专人控制亚泰坊币在环太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以制造交易亚泰坊币可以赚钱的假象。截止到2018年6月11日,亚泰坊平台共有会员账号413333个,共计108层,共收取亚泰坊会员费人民币632284798.67元(以下未标注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8年初,熊祥政等人在互联网设立“码联天下”平台在全国开展传销活动。“码联天下”平台规定,参加者须通过上线会员的推荐,成为“码联天下”平台会员,如缴纳3330元人民币购买“产品包”,即可成为“码联天下”平台付费会员参与动态奖励。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每一会员直推会员数量没有限制,下线会员可以继续向下直推,发展无限层级,并组成团队,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码联天下”平台承诺,缴纳3330元的“码联天下”平台付费会员,可获得其直推会员缴纳费用的10%,并可与所有已付费会员平均分配在其之后注册会员所缴纳费用的10%。截止到2018年6月12日24时0分,时长祥在“码联天下”平台账号“17×××15”有下线层级124层,共有会员账号265982个,其中缴费账号54756个,共转给“码联天下”平台报单费合计人民币182115840元。
四、结语
传销问题看似复杂,实则简单。从某个角度而言,传销不过是诸多社会乱象的一个缩影,如果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传销的出现和发展很大程度得益于目前所谓的“营销创新”,其迎合了部分消费群体“急于成功”的焦虑心理,编织了“产后妈妈月入百万”的“创业故事”,配合“明星代言”以及“事业合伙人”的佐料,从而推出一个又一个的“造梦神话”。
当然,这些现象同时也植根于我们所处的商业生态,当国家政策以及行业巨头越来越聚焦于开发新兴科技推动科学进步的时候,依然有互联网企业执着于“商业模式“的创新,或者挖掘属于未来的“透支消费”,或者滥用行业垄断地位从事“恶性竞争”,不得不说,所谓“新零售”发展如果脱离了商品经济的本质,只能逐渐沦落为群魔乱舞的商业乌托邦:
因此,规范和遏制传销的宗旨在于“归位”,归位商品经济的本质,专注于推出真正优质的商品与服务,让零售业态的重心从“营销创新”回归到“产品创新”,让商品回归到“产品”,让会员回归“顾客”,唯有如此才能正确平衡“市场秩序严控”与“新兴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得益于高品质的商品及服务,生活在阳光且健康的零售业态之下。
[1]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7/t20210710_5234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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